買車賣車遇糾紛,依法維權找驗車幫方律。

大家好,我是方律師,一個擅長解決車輛買賣糾紛的律師。

上周,跟朋友們分享了一個黑心車商售賣泡水車又死鴨子嘴硬,一條路走到黑最終把作死自己的故事。看評論區里大家討論得挺熱乎,大家感興趣,方律師就多聊聊。

昨天,一位車商朋友咨詢了方律師一個問題,涉及的既不是我們常見的調表車,也不是什么事故車、火燒車、水泡車,而是一個不多見,但卻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問題。且聽方律慢慢道來。

兩個月前,這位車商朋友從同行那里收進來一輛準新寶馬5系。收車時,同行告訴他,這車之前停老小區樓下時,被6樓掉下來的空調外機砸了,把車輛引擎蓋給砸壞了。車商朋友聽到這個,自然是認認真真仔仔細細查驗了一番,未發現車身骨架受損(也就是說,不是國標規定的事故車)。雖然未查詢到相關出險記錄,但略有遲疑后他還是爽快地支付了全款,把車提走了,然后一頓整備,放在自己的車位上準備慢慢賣。

轉眼間,兩個月過去了,車子還沒賣出去。車商朋友盯著這車,總感覺不對勁,但又說不上來為啥不對勁,就想到了同行給他說過的車子被空調砸過的事情,就更覺得這車看起來不對勁。于是,幾經周折,竟然這位車商朋友聯系到了這輛車曾經一任車主,并艱難地從車主口中獲得了一個讓他大吃一驚的信息:掉下來砸在車輛引擎蓋上的,根本不是什么空調外機,而是一個從十幾樓縱身躍下的人。

那個縱身躍下的人怎么樣了,自然大家都清楚。

這種車,就是業內所稱的“魂環二手車”——顧名思義,就是那些曾經出現過各種各樣事故(并不是交通事故才叫事故),導致了車內或車外人員死亡的二手車!

需要注意的是,出現事故導致了車內或車外人員死亡,并不必然導致車身骨架變形,也并不必然能通過查詢出險記錄的方式排除,也就是說,僅僅靠驗車,很可能是驗不出來的。這也是前面那位車商朋友遇到的情況。

那么,加入說,一個車商看走了眼不幸入手了一輛“魂環車”并在知情后又隱瞞情況賣給了消費者,這個車商會不會退一賠三?或者說,如果一個車商,故意收了一輛“魂環車”然后隱瞞情況賣給了消費者,這個車商會不會退一賠三?

方律師給大家分享這樣一個案例:

2023年9月,杭州的古先生來到當地某二手車市場選車,溜達溜達著,就看中了一輛吉普自由俠SUV。這輛車,里程短,僅有一次出險,出險金額只有1100元,車身骨架、發動機變速箱等大件都沒問題——絕對是輛精品車。于是,跟車行老板阿金簽訂了合同,車行老板阿金在“賣方”處簽字,古先生在“買方”處簽字,然后古先生給阿金一次性支付了購車款12.5萬元,當日提車過戶,動作舒展麻利,一氣呵成!

就這樣,古先生的用車生活持續到了2023年8月。一次修車時,古先生得知,自己這車前保杠左端有過鈑金,細心的古先生便托人打探了下具體情況。這一打探,把古先生嚇一跳!

原來,早在2023年5月,也就是古先生入手這輛車之前4個月,這輛車曾出過一次事故,車主駕車時,不小心撞到了路邊一個緩慢前行的輪椅。輪椅上的老太太一個趔趄摔了下去,腦袋磕地上了。沒過兩天,老太太沒救治過來,不幸去世。

事情就這么個事情。你說這是大事故吧,前保杠磕那一下只修了千把塊錢。可要說這是小事故吧,又確實有位老太太不幸在這場事故中遇難。你說呢?

知道了這個事,古先生不淡定了,車也不敢開了,找到當初賣他車的車行老板阿金要退車。

阿金說:“首先,我是真不知道這車出過這事兒。其次,這車啊,是我車商朋友曉龍放我這兒寄售的。我真沒法退你錢,你得找曉龍去。”

原來還有這檔子事。于是,古先生把阿金、曉龍和開發票的二手車市場一起告了,要求退一賠三!

庭上,曉龍說:

1.我就不是車商。2023年9月那會兒,車確實是我的車,但我一沒車行,二沒攤位,我收車主要是自己用的,有時也賣,所以我不是經營者,我是把車子放朋友阿金那里寄售,阿金收到錢以后轉了我12.15萬,阿金自己掙了3500元。

2.古先生是跟阿金簽的合同,不是跟我曉龍簽的,當初的交易過程我根本不清楚,古先生不應該找我。

3.什么叫事故車?國家標準是有規定的。這輛車,主體框架一點問題都沒有,也沒發生火燒水泡,前保杠那一點點問題對車輛的性能一點兒影響都沒有,不影響車輛的正常使用。

4.再說了,這輛車的維修保養記錄和出險記錄很正常,就一處磕碰修了千把塊錢,沒有給古先生造成什么損失。

所以,我就不該賠錢。

聽曉龍這么說,“朋友”阿金不高興了。要是你曉龍不承擔責任,壓力可不全在阿金頭上了嘛。阿金說:

1.曉龍就是車商,法官你看,我這兒一堆證據……

2.車子是在2023年8月,也就是車子撞到老太太后,曉龍從原車主那里收來的,然后登記在他名下的。2023年9月曉龍把車放我這兒的時候,也沒告訴我這車的問題。

二手車市場也說:曉龍就是車商,我這兒也有證據……

輪到原告古先生了。古先生說:

1.剛阿金和二手車市場都說了,也提供了證據,曉龍就是二手車商,就是經營者,本人不再贅述。

2.阿金是曉龍的代理人,曉龍雖然說交易時不在現場,但曉龍認可合同內容,合同就對曉龍產生約束力。

3.二手車發生過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雖然車身骨架確實沒問題,但對消費者而言已經屬于重大事故了,嚴重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和價格。甚至說,相比其他車體有損壞的情況,發生過死亡事故,對車輛價格的影響比一般那些車體有損壞的情況更大。

4.車子當時修了多少錢,和給我實際造成了什么損失,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討論你曉龍有沒有欺詐。

5.我已經聯系到原車主了,原車主明確跟我說了,他當初撞到人以后把車賣給曉龍時,跟曉龍講清楚車子發生過什么事故。你曉龍賣車時不說實話,就是在欺詐我。

各方當事人說完,證據提交完,法官說:

1.阿金不承擔責任,應該由曉龍承擔責任。

2.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曉龍為二手車經營者。

2.涉案車輛曾發生過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雖未造成車輛本身的重大損傷,但仍應歸屬于涉案車輛相關的重要信息,該信息將極大程度的影響原告的購買意愿及成交價格。曉龍作為二手車的經營者,對于案涉車輛相關狀況負有全面核查、檢測的義務,其未能全面核查,且亦未告知原告可能存在的隱患及無法核查的事實,構成欺詐。

于是,判決:退一賠三!

古先生買到“魂環車”的故事講完了。車商朋友們如果認真看完了這故事,應該會有以下體會:

1.二手車同行不見得總靠得住,坑同行的壞家伙大有人在。

2.知道是“魂環車”還隱瞞事實賣給消費者,是肯可能退一賠三的!

3.不要以為如果自己只是把車放同行那里寄賣,不出現在合同上,自己就不可能承擔欺詐的法律責任?當同行被告了,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怎么可能不把你捅出來?

4.二手車是特殊的商品,二手車經營者就應該對二手車的來源合法性、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交易記錄、車輛存在問題等重要信息在出手前進行全面核查!確實不能全面核查的,至少也應該告知消費者可能存在的隱患和無法核查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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