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注:岳父母與女婿、公公婆婆與兒媳之間,直接贈與不在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免稅范圍之內;當然,可以進行兩次贈與,比如岳父贈給女兒,女兒再贈給丈夫。但這樣又帶來契稅方面的不便之處。

三、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也就是說,免征契稅情形僅限于“法定繼承”,其他贈予則需要依法納稅。

至于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種,即使視同銷售,也有免稅政策(《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三、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而附加稅費則隨同增值稅一并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