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雙方在預約離婚登記后,滿一個月時到民政局簽訂的協議。一般離婚協議中包含了雙方離婚的合意、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幾個基礎部分。這幾個基礎部分如何書寫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有過詳細介紹,今天本文將會對離婚協議這幾個基礎部分外,雙方還能額外要求的利益部分進行介紹。

第一個部分,是由財產分割延申出來的經濟補償金,這一部分一般是男女雙方約定了車、房歸一方,另一方配合辦理過戶,如果離婚后不配合那么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一般不超過財產價值】,只要在離婚協議上寫明白并且雙方簽字了,法院大概率會支持。

第二個部分,違約金。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的規定,協議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離婚協議也屬于《民法典》的管理范圍,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就一些事項約定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法院實踐,只要違約金的金額在正常、當事人可以合理承擔的范疇,法院可以支持在離婚后對方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這里所說的違約金的合理范疇,則需要結合雙方的離婚原因、協議內容、男女雙方的收入能力等具體進行判斷。比如,在近期北京市某法院(2023)京02民終6453號案例中,一方因為出軌、與他人同居等原因最終離婚,而且他有非常優秀的收入和支付能力,并且簽署了相關的離婚協議約定了90萬的違約金,但是離婚后后悔了認為違約金過高,最后不履行離婚協議,法院判決他支付90萬的違約金。

第三個部分,則是通過精神損害賠償、經濟幫助金、家務補償金等多種名義,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寫明白讓對方因何而支付的錢款。其實現實中,離婚時對方可能答應給你200萬,但是這200萬以什么名義給你呢?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多給你一部分?是以其他補償名義給你?

這就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了,比如雙方其實不知道彼此有多少共同財產,雙方也不想互相透露彼此到底有多少存款,但是某一方也愿意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那么站在被補償一方,我們更建議寫成各種類型的補償。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雙方還約定了一百萬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最后一二審法院也都支持了。

同時,有些錢也必須寫明白是為什么給的補償,算是給雙方婚姻以及財產的處理結果有一個“公正公開”的交代,未來對方可能心里反悔時,拿出離婚協議看一看時也能想起來自己當時為什么愿意給這筆錢。

所以說離婚協議怎么寫,具體還是要看雙方的婚姻情況,結合雙方在離婚時的博弈心理爭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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