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

繼父母子女關系

會因離婚而終止嗎?

繼父對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女,

是否具有撫養權利?

能否爭取到繼女的撫養權?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繼子女撫養的離婚糾紛案件,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簡介

大志與大美系二婚,大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女兒小花。

大志與大美于2023年前后自由戀愛,并自愿于2023年7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大美將小花的姓改為隨大志姓。

2023年7月9日,大美與小花的戶口遷入湖南省新晃縣,與大志及其母親在一個戶口。

2023年8月24日,大美生育與大志的婚生女小佳。

大美生育小佳一年后與大志外出務工,兩個女兒平時由奶奶照顧。大美與大志在婚后初期感情較好,近兩年來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

2023年8月,大美與大志再次發生爭吵后,大美離家出走,未再與大志一起生活。

2023年11月,大志訴至法院,要求與大美離婚,并爭取兩個女兒的撫養權。

另查明,小花5歲多時跟隨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歲后便由大志的母親照顧,在新晃縣就讀小學、初中。小佳也在一歲后由奶奶照顧。大美、大志只在逢年過節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負責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大美父母身體狀況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顧,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無定所,每月工資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務工,工作較穩定,每月工資約10 000元。

大美表示,愿意離婚,但其經濟狀況不好,居無定所,不適宜帶孩子,且小花已經15歲,由她自己選擇隨父還是隨母。

庭后,經征求小花意見,其明確表示繼父大志對其較好,愿意跟隨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繼續撫養小花,但大美應承擔撫養費。

調解結果

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該案后,認為本案系家事糾紛,且涉及到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法院若單純地一判了事,易造成案結事不了的情況。本著司法為民的理念,又因目前疫情情況的影響,法官只能通過電話、微信的方式多次聯系原、被告,從情、理、法三方面做當事人工作,終于促成了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大志與大美離婚;

2、離婚后,繼女小花及婚生女兒小佳由大志直接撫養,大美從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個小孩1000元的撫養費,直至小孩獨立生活時止。

一、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會因離婚而終止嗎?繼父母還能否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一定會因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而終止,要結合雙方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是否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來分情況判斷。

1、當繼父母對繼子女實際沒有進行撫養、教育或者承擔的撫養、教育義務很少,時間很短,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當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消滅,繼父母也無權要求對繼子女進行撫養。

2、當繼父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且時間較長,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系。此時,若繼父母明確表示在離婚后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則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此協議解除;若繼父母明確表示在離婚后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雙方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并未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此時,繼父母是可以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的。

本案中,大志從小花5歲開始便對小花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時間已長達10年,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現大志明確表示在與大美離婚后,仍愿意繼續撫養小花,大志與小花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因為大志與大美的離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張對小花的撫養權。

二、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哪些情形下,繼子女應歸生父母撫養?什么情形下,繼子女可以歸繼父母撫養?

1、若生父母主張直接撫養子女的,無論繼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撫養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適合直接撫養子女。因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缺乏血緣關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撫養子女的情況下而判決子女歸繼父母直接撫養,容易產生對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視等隱憂。

2、若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無論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撫養子女,則都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在繼父母和生父母離婚時,若繼父母明確表示不愿意撫養繼子女,則視為繼父母子女關系自此協議解除,此后,繼父母對繼子女無撫養義務,當然應由生父母撫養。

3、生父母不愿意撫養子女,而繼父母希望繼續撫養繼子女,且繼子女也愿意隨繼父母生活的。從前述可知,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若繼父母表示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子女關系并未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是可以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的,法院也可以判決繼子女歸繼父母撫養。

上述情形下,若執意判決由生父母撫養子女可能產生判決難以得到執行或者是未成年子女被遺棄的風險,而若是允許繼父母直接撫養繼子女則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也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本案中,大志明確表示愿意繼續撫養小花,而大美明顯不太愿意直接撫養小花;小花已滿15周歲,其個人意愿是隨大志一起生活,故本院在調解過程中,確認小花由大志撫養,由大美負擔撫養費,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來源:新晃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