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才知房子是兇宅,買家起訴返還定金獲法院支持
交了定金,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才知道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于是買房者將賣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賣方返還全部定金10萬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賣方向買方返還部分房屋定金8萬元。
2021年,王先生為居住需求,通過中介打算以309萬元購買李先生位于房山區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王先生交付了10萬元定金。簽訂合同后,王先生從鄰居打聽到,涉案房屋在幾年前發生過一起上吊自殺事件。于是,王先生將賣房人李先生起訴至法院。
王先生認為,賣房人李先生對于“兇宅”一事未如實告知,在此情況下,應構成重大誤解,因此可撤銷購房合同。但王先生多次單方或同中介人員一起聯系李先生要求退還購房定金款,卻遭到拒絕。現王先生起訴要求撤銷購房合同,李先生返還購房定金款10萬元。
李先生辯稱,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首先,在房屋買賣交涉過程中,未曾有過任何隱瞞簽了合同才知房子是兇宅,買家起訴返還定金獲法院支持,他從購買案涉房屋至今并不知道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且該自殺事件并非發生在他居住涉案房屋期間。其次,王先生要求撤銷房屋的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所以不具有合同撤銷權。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左右,涉案房屋內發生一起自殺事件。王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約定,李先生應保證在擁有房屋所有權期間,房屋內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李先生隱瞞上述事實,王先生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認為,本案中,王先生對房屋買賣合同中所涉房屋內發生自殺事件不知情,導致王先生對房屋具體狀況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與李先生就案涉房屋訂立購房合同,應屬于重大誤解。
同時,該重大誤解與李先生是否知曉或者刻意隱瞞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因素無必然關聯。
因此,王先生要求撤銷其與李先生之間的購房合同,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王先生要求李先生退還定金的主張,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但鑒于李先生對房屋內發生自殺事件不知情,對王先生沒有惡意之隱瞞,且王先生自愿放棄2萬元定金,視為對其權利的自愿處分,法院予以認可。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王先生與李先生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李先生返還王先生8萬元定金。
審理法官說,《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動搖商品房買賣合同基礎的一項重大事由。王先生基于錯誤的認識,與李先生訂立買賣合同并交付定金,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就不會作出以上行為,故法院認定王先生選購房屋為重大誤解,因此判決撤銷合同并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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