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我代理眾多案件后,發現實踐中大多數雙方都十分在意孩子的撫養權。這一塊也是很難談妥和讓步之處,雙方往往僵持或者糾纏,反而可能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尤其是女方,相對來說更在乎撫養權,有些在心里的權重比財產分割更重。本文對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撫養費如何規定,兩大板塊,結合最新《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說明,供有需要的朋友了解。(PS:文末附舉證建議)

撫養權相關

一、 離婚時子女不滿兩周歲,一般由母親撫養,特殊情形可隨父生活。

法律依據:《民法典》1084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4條

二、 離婚時子女滿兩周歲,撫養權協商為主,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喪失生育、子女隨其長時間生活環境固定、另一方有子女、另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優先考慮。

法律依據:

《民法典》1084條第三款“……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6條

三、 婚時子女滿八周歲,在前述有利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民法典》1084條第三款“……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四、 雙方條件基本相同,子女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照顧的,可以作為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7條

五、 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孩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8條

六、 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的,法院可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0條

七、 一方有經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為的,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雖沒有法律直接明文規定暴力、酗酒,但結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兜底規定,法院實際裁判中會充分考慮不良行為對孩子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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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相關

八、 子女撫養費可以定期給付(實踐中一般是按月居多),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0條

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是離婚日至子女成年(18周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3條

十、 撫養費的數額,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會結合實際需要、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

十一、 撫養費增加的情形,包括“原定的撫養費數額已難以滿足今后的實際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有其他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8條

暫時就說這么多,實踐中司法解釋的規定往往更為細致,是法官裁判援引的重要依據,有需要的可以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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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建議

充分準備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證據。例如工作情況、收入情況、教育情況、重視孩子成長教育的情況(醫療、教育、生活)等。簡單來說,要證明自己帶孩子比對方帶要好。穩定的工作、優質的經濟條件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而高學歷更有利于幫助、引導孩子學習成長。也可以準備對方不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例如暴力、酗酒等。

另外孩子跟隨自己長期穩定生活的證據也很重要,例如入學證明等。連續穩定的生活環境和學習環境對于孩子的成長是更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