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普法: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
《周易》有云“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所謂“書契”就是先秦時期人們對于合同的叫法,也被叫做“傅別、質劑”。早在先秦時期,當時的人們訂立合同,是將雙方的約定書寫在木板上,然后將這個木板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當發生爭議的時候,就把各自的那一份拿出來,合并在一起,還原完整的書契內容,現在的“合同”一詞,就是指的是將兩塊木板合并在一起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將合同定義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是從合同的法律功能角度來描述的概念,所謂“民事主體”是根據法律規范的分類相對于“刑事主體”以及“行政主體”來說的,簡而言之就是沒有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角色參與其中的法律關系中的各方參與人。所謂的“法律關系”,前文已經論述過,即在法律規范這一視角下定位各參與者的身份角色,進而確認各角色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社會關系。合同法律關系是各社會成員自行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它不像繼承法律關系那樣與生俱來,也不像侵權法律關系那樣突如其來,它是根據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自主創設而成的,由合同所產生的各種約束都是當事人自行允諾于相對方的。為了便于理解,我們根據上文法條之規定一一舉例說明:
設立民事法律關系:張三為空調生產商,李四為空調經銷商,雙方互不認識,從法律上講兩者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暫不考慮對世性權利關系),張三不能要求李四進他的空調,李四也沒有義務在張三處進貨。現在李四欲在張三處進購一批空調,就必然要對空調的數量、型號、價格、質量、交貨時間等問題與張三商量清楚,訂立《空調買賣合同》,合同已經簽訂,那么張三和李四之間就有了聯系,創設了空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該合同關系,李四得以要求張三按照約定提供空調,張三得以要求李四支付空調價款。
變更民事法律關系:接上例,現因李四未及時租賃到合適的空調儲存倉庫,便與張三協商晚十天送貨,張三表示同意,并另行就該變更事項簽訂了《補充協議》,那么雙方之間雖然仍存在空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但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被《補充協議》所變更,李四已經不再享有按照原合同約定時間要求張三交貨的權利,取而代之的是其新享有了按照《補充協議》約定時間要求交貨的權利。
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接上例,因李四遲遲未租賃到合適場地,便與張三協商不再接貨,張三處于其他原因考慮表示同意,并簽訂《合同解除協議》,約定雙方之間的交易作廢,并不再追究相關責任,那么張三和李四之間就通過簽訂《解除合同協議》的方式終止了原有的空調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至于因為上述事情張三李四成為了朋友,那就不屬于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了,可由道德規范來去評價。
本文為《我眼中的合同法》一書中的系列文章,旨在使用通俗易懂的話來為大家普法,希望大家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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