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又一例家庭房產糾紛成功案例

——一對父子為爭奪房產打了曲折5場官司

原創作者:北京市婚姻繼承法研究方向著名律師陳劍峰律師 咨詢電話:

案情背景簡介:

王季君和劉黃芳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以下簡稱1003號房屋)原登記在劉黃芳的名下。2008年4月,王季君和劉黃芳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部分有如下約定:“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一處歸孩子王健平所有。王季君可以暫時居住直至孩子結婚前6個月搬出此房。結婚之時,不騰出此房后果由王季君全部負責。”2010年2月,劉黃芳在北京日報上刊登遺失聲明一份,載明:“房屋所有權人劉黃芳不慎將坐落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的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證號:京房權證豐私字第N號,聲明作廢?!?010年3月8日,劉黃芳與王健平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45萬的成交價格買賣1003號房屋,交納契稅4500元。王健平實際未向劉黃芳支付購房款。2010年3月8日,1003號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變更為王健平單獨所有。

兒子起訴父親騰房并索取租金經過二次官司 兒子均勝訴

2010年5月,王健平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1、王季君立即騰退房屋;2、立即返還不當得利(房屋租金)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健平系1003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依法對1003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王季君居住在1003號房屋,其辯稱因未達成與劉黃芳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條件,拒絕騰退房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王健平要求王季君騰退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王健平要求給付租金的訴訟請求,因王季君依據離婚協議居住于1003號房屋,于2008年4月30日至2010年4月30日出租房屋,王健平于2010年3月8日取得1003號房屋所有權,故該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王季君于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將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騰空,并交付給原告王健平。二、駁回原告王健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王季君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親起訴兒子要求房屋一半份額經過二次官司 父親均敗訴

2010年7月,王季君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王季君對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占有50%的所有權份額。理由是1003號房屋在沒有原告王季君同意且簽字的情況下即過戶給王健平,該過戶行為應為部分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健平通過與案外人劉黃芳簽訂買賣合同的方式取得了1009號房屋的所有權,且該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王健平單獨所有,故對王季君要求對1003號房屋享有50%的所有權份額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季君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父親再次起訴兒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父親最終勝訴

2010年12月,王季君變換訴訟請求,再次重新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劉黃芳和王健平之間關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黃芳通過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將1003號房屋過戶到王健平名下,實際雙方并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且王季君作為該房產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給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給付款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我的又一例家庭房產糾紛成功案例,判決如下:被告王健平、劉黃芳于2010年3月8日簽訂的關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5號樓1003號房屋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王健平、劉黃芳對上述一審判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

專業婚姻家庭律師點評

北京市陳劍峰律師對本案的評析:

這是我代理的真實案件,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名均為化名。我代理父親王季君,從最開始的兒子起訴父親騰房訴訟開始,一直到最后買賣合同無效的勝訴,我代理了其中的三場官司,即騰房案件的一審、確權案的一審和買賣合同無效案的一審。由于涉及律師費的問題以及通常二審大多會維持原判的慣例,騰房案件的二審、確權案的二審,王季君都沒請律師代理。

5場官司,實際上是3個案子5起訴訟。其中前兩個案子4場訴訟,在此不多說了,大家看看上面的法院判決就知道了。第二個案子,確權案一審庭審全過程,2010年9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網進行了全國網絡直播。關于最后一場官司,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我覺得有個問題值得思考:

本案法院是以“被告劉黃芳、王健平之間并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且王季君作為該房產的共有人并不同意出售該房屋給王健平,王健平亦未按合同給付款項。”為由判決買賣合同無效的,原告王季君才得以勝訴。但如果本案被告劉黃芳、王健平之間根據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以贈與方式將房屋過戶給王健平,王季君還能以贈與合同無效為由打贏官司嗎?本律師認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屋歸兒子王健平所有,這是一種贈與,因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實踐性合同,且必須贈與人同意并簽訂協議過戶才行。所以,未經王季君同意,即便劉黃芳、王健平之間以贈與方式過戶,也應屬無效贈與合同,王季君照樣能打贏官司。

本案給普天下千千萬孩子的欲離婚家長一個啟示:離婚協議書中即使約定房產歸孩子所有,也不一定能實現約定的歸孩子所有的目的。本律師建議:如果要想達到確保房產在孩子名下,最好的辦法是在離婚前就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

備注: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陳劍峰律師簡介:

黨員,1996年從事律師工作至今15年,現為北京市迪揚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擅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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