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男子張某報案稱:有人通過發其妻不雅照片,干擾其正常訓練和生活,破壞軍婚。經警方調查,確定劉三(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

張某的妻子,叫小宋,張某與小宋在2023年2月4日結婚。

劉三,是小宋的校友,二人在2023年底就開始聯系。

2023年4月2日,張某結婚時,小宋還邀請過劉三參加婚禮,她也和劉三說了,“我對象是當兵的”。

2023年陰歷七月,小宋懷孕了。可不知道怎么回事兒,這兩人又攪和到一起了。

劉三多次主動小宋,竟然還與小宋發生了性關系。這可是懷孕期間??!前三個月,胎是很不穩的!

不幸、卻又可以預料之中的事發生了。

2023年年底,小宋流產了。

此時,小宋可能對劉三說過:要和丈夫離婚之類的話吧,劉三竟將小宋接到自己的苗圃內,照顧小宋的生活起居。

于是,劉三明知小宋有丈夫,還是軍人,卻依舊和小宋共同居住生活。

令人更加無語的是,劉三自己也有妻子。

2023年11月,劉三的妻子發現小宋的事兒,她質問過劉三,劉三還恬不知恥的說:“小宋老公是當兵的,經常不在家”。

真是大無語事件。

小宋還未離婚,可劉三和小宋同居后,劉三還多次帶小宋與朋友吃飯,向小宋表白。

朋友們都知道,劉三和小宋,是男女朋友關系,還同居了至少半年。

婚內出軌,本就應當譴責,對方還是軍人,那就更不一樣了,軍人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劉三更無恥之處在于:他除了破壞軍婚,還對軍人極盡侮辱。

2023年1月26日,他竟然加了小宋的丈夫張某為好友,向他發送宋某私密照片,并稱自己與宋某居住、與宋某發生性關系,同時還對宋某侮辱、謾罵。

張某,是武警河北省總隊機動支隊勤務保障大隊的一名軍人,長期在軍隊訓練。

因為劉三對張某極盡侮辱,給張某的生活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張某整夜整夜睡不著,身體都消瘦了。

教導員李士官看不下去了。

于是,李士官用張某的微信給劉三打了個電話,明確告訴劉三:“張某,是武警大隊警勤中隊的現役軍人,小宋是他妻子,你與小宋同居,已經觸犯了法律!”

然而,劉三卻氣焰囂張、不屑一顧。

劉三與小宋天天花天酒地,2023年2月23日12時左右,劉三與朋友吃飯時,喝了2杯白酒。

13時左右,劉三駕駛汽車出門,被執勤交警查獲。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為116毫克/100毫升。而上肢靜脈血液酒精含量為98.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劉三,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不過,2023年3月14日,小宋做了保證人,竟為劉三辦理了取保候審。

小宋和劉三沒想到,被放出來不到一個月后,2023年4月3日11時許,民警在劉三的苗圃內,找到劉三和小宋。

劉三又因破壞軍婚罪,被刑事拘留。

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

張某在警方調查后,才知道了妻子與劉三的全部故事。

原來妻子在結婚前,就和劉三交往過密,那為什么她還要和自己結婚呢?真的讓他生氣!

妻子辯解說:與劉三2023年開始聯系時,二人是正常男女關系。

太可笑了,當時正常,婚后就可以不正常了么?怕是當時就居心不良吧!

而讓他更生氣的是,劉三到案后,堅持稱自己不知道張某是軍人,說小宋告訴他,張某已經退役了。所以,他拒不認罪。

不過,在案其他證據,都與劉三的說法不一致。

劉三妻子、朋友、張某教導員的證言,都可以印證:他早知張某是軍人。

劉三還給張某發微信:“咱都是當過兵,你怎么連點軍人的血性都沒有呢?還他們是武警”

因此,法院并沒有采納劉三的辯解。

法院判決

1、劉三如實供述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

2、但劉三明知小宋配偶為現役軍人,仍與其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同居生活,期間還通過發送被害人妻子私密照片、言語羞辱、謾罵等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主動挑釁,罔顧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及法律底線,給被害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嚴重破壞了兩人的夫妻感情。

3、同時在被害人張某服役部隊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且到案后仍拒不認罪、悔罪,應依法予以嚴懲。

最終,劉三被判處了2年9個月的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見,法院對劉三的刑罰,算是比較重的,劉三也算罪有應得了。

一審法院判決后,劉三不服,提出了3點意見:

1、劉三以為小宋丈夫已經退役。

2、小宋在流產后的2023年才開始與自己居住,居住短短幾天,不是同居關系。

3、自己已經認罪悔罪。

但二審法院對劉三的說法均沒有采納,并駁回了劉三的上訴。

具體意見,大家可以看下圖法院判決:

律師點評

1、破壞軍婚罪,其實是重婚罪的特殊形態。

也就是,破壞軍婚罪,需要滿足重婚罪的條件。

而在實踐中,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最重要的條件是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根據最高法判例精神,應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

如果雙方僅偶爾、間隔地共同居住,如一夜情、嫖娼、通奸等,則該行為并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本人接受過一個咨詢,當事人是軍人,經常不回家,妻子竟然將健身房教練帶到自己家發生關系,連續一周多。

雖然當事人妻子的行為很可惡,但是卻無法構成破壞軍婚罪。

因為,在判斷居住行為是否有持續性、穩定性時,同居的時間長短,并非唯一的認定標準,而看案件具體情況,對同居時間的長短、同居關系穩定程度、同居頻率等諸多的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最終得出結論。

其中,同居通奸,就是很難去界定的一對概念。

有時,他們之間并不是截然可分的。特別是,長期通奸,也可以轉化為同居。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一個絕對標準,但從法律規定上看,同居一般以3個月起步;而長期通奸關系,一般保持一年以上,時間相對持續、地點相對固定,這種通奸,對于婚姻、特別是軍婚,才會造成刑法意義上的破壞。

2、實踐中,大部分婚內出軌的案件,是無法構成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的。

但是,并不代表過錯方就得不到任何譴責,民事離婚訴訟中,在孩子撫養、財產分割,非過錯一方有很大的主動權。另外,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

除此以外,道德譴責其實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雖然當代社會,道德似乎越來越低,但是,錯的永遠是錯的,對的永遠是對的。永遠不會顛倒,因果相依,過錯方遲早會因自己的無知無德而遭到實實在在的譴責。

對于婚姻生活中被傷害的一方,既然對方已經不忠,感情已經無法繼續,我們還是要看向未來才是。

因為,時間,終究會撫平一切!

對此,你怎么看,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