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要點:因遺囑見證,一律所“栽”了!
來源:法務之家(ID:-com-cn)
文|李玉林律師,專注民商案件,法律業務電話,執業于北京邵蹟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務之家原創作品,轉載請在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追究!
遺囑見證不是遺囑類型。律師遺囑見證是指律師應遺囑人的委托,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我曾多次向同行建議過在律師事務所寫的遺囑有效嗎,輕易不要做遺囑見證,風險太大。引用一句名言:這里面水很深,你把握不住。本文以(2021)魯16民終3530號民事判決書為例,總結遺囑見證的經驗和教訓。正所謂,法院判決千千萬,必有一案吸視線;法院判決萬萬千,必有一案惹心間。望廣大律師同行能以此案為戒,小心為是。
特別說明的,本文行文的目的,不是貶低同行,相反我非常尊重他們,而且我認為他們做的已經很好了,我自認為做不到如此細致;當然,也不是說法院枉法裁判,只是就案說案。僅此而已。
【當事人】
原告(被上訴人):楊某
被告(上訴人):A律所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楊某之母許某委托A律所對自己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的全過程提供見證法律服務,A律所于同日為許某提供了法律服務并出具了《律師見證書》。
《遺囑》內容:立遺囑人:許某,女,漢族,××××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濱州市濱城區。現由于年事已高,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過世之后的處理及分配意愿。我所有的財產如下:1、位于濱州市濱城區,面積××平方米,附帶儲藏室一間××平方米,該房產份額的2/3。2、在工商銀行存款××××元及其利息[××××民事判決書確認],現已經從銀行提出現金,由其小兒子楊某保管。為了在我百年之后,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上述財產加以明確,并將我的財產在我百年之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一、我上述所有財產均有我小兒子楊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繼承。特別聲明:本人訂立此遺囑后,對該遺囑不再進行變更和撤銷,若出現其他遺囑,以本遺囑為準。本遺囑壹式四份,見證律師事務所備案一份,其他分別由立遺囑人許某、見證人馬某、張某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遺囑人:許某 遺囑見證人確認簽字:馬某、張某。該遺囑由律師制作打印,簽名亦系打印,由許某按手印,見證人馬某、張某簽字、按手印。
《律師見證書》載明:A律所接受許某的委托,就許某立遺囑全過程的見證事宜指派本所律師進行見證并進行了全程視頻錄像。見證事項:本所律師對委托人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書進行現場確認全過程的真實性加以見證。見證過程:3、本所律師對委托人許某進行立遺囑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談話,并制作了《談話筆錄》和《遺囑》各一份,委托人許某在認真聽取本所律師宣讀《談話筆錄》并經現場見證人閱讀核對無誤后,三人均在《談話筆錄》和《遺囑》上摁手印予以確認。4、本所律師在征得委托人許某同意的情況下,對委托人許某進行立遺囑并簽署《遺囑》的全過程進行了錄音、拍照,以證實全過程的真實性。見證聲明:1)本所律師僅就:委托人許某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進行現場確認全過程的真實性,以及整個過程中各當事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實即確認各當事人未受他人強迫、欺騙和威脅進行見證。見證意見:本所律師通過對委托人許某提供相關證件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現場所立遺囑并簽署《遺囑》的過程進行現場見證,依法出具律師見證結論:委托人許某所立《遺囑》真實、合法、有效,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律師見證書附:遺囑打印件1份,許某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各1份,許某工行卡1張及工行業務憑證3張,許某兒子楊某某(注:長子)、楊某(注:次子)聲明1份,(2015)濱民一初字第894號民事判決書1份,A律所制作的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2份,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照片11張,視頻光盤1張,收到條1份。
《談話筆錄》中載明:見證律師問許某“這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嗎?你認字嗎?會寫自己名字嗎”,許某回答“這是我的真實想法。我不認字,也不會書寫自己名字,我可以摁手印”。該談話筆錄由見證律師制作打印,簽名亦系打印在律師事務所寫的遺囑有效嗎,由許某按手印,見證人馬某、張某簽字、按手印。
律師見證遺囑錄像中,在宣讀詢問筆錄打印遺囑后、簽字前,見證律師問許某:“我讀的這些內容是不是你的意思”,許某回答“是呀”,另一見證律師問“我再次確認一下,等你百年后,把你房子和銀行存款給你小兒子,是這個想法嗎?”見證人張某問“是這個想法嗎,都給你小兒子啊,那存款和房子?”許某回答“存款給小兒的”,見證律師問“存款和房子都給你小兒子,你是這個想法嗎?”見證人張某向許某解釋“過世以后,都留給小強”,見證律師 “小兒子就是”,許維翠答“小兒的”,見證律師說“楊某”。
另,許某去世后,楊某某(許某之長子)于2019年10月22日以楊某(許某之次子)為被告,提起繼承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認定遺囑無效,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楊某某、楊某各分得50%。已執行完畢。
經核實確認,按法定繼承,原告楊某所得遺產比按遺囑繼承少.27元。
【訴訟請求】
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繼承差額損失.27元、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損失.49元,以上兩項合計.76元;2.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利息損失;3.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A律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財產繼承差額損失.27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A律所不服判決,依法上訴。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財產損失.5元;三、駁回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涉案遺囑被生效判決認定為無效,A律所是否存在過錯。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只是一種手段,而確保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得到表達和尊重才是目的。即使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在律師事務所寫的遺囑有效嗎,如該遺囑確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仍應認定合法有效。A律所采取現場拍照和錄音錄像等措施,并無過錯。在許某明確表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情況下,以按捺指紋的方式替代簽名應屬合理,且談話筆錄中對該情況加以記載,并由許某按手印和見證人張某、馬某簽字按手印予以確認。即,A律所在立遺囑人許某未在遺囑上簽名問題上,亦無過錯。A律所在見證及代書遺囑過程未全程錄像,僅對關鍵的打印遺囑及簽字的過程進行了錄像,錄像中見證律師、見證人張某向許某詢問,許某的回答并不清晰連貫。即,假使全程視頻錄像完整,由于許某年事已高,從上述保存的錄像內容來看,亦不必然能夠認定許某有積極和明確的意思表示,從而認定遺囑有效。同時,針對許某的上述情況,A律所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應具有更加謹慎注意義務。雖然錄音錄像并非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意志清楚,常常成為案件爭議焦點,這時若有完整的視聽資料,便是遺囑人表達是否真實意思的有力證據。但A律所出具的見證書中記載見證過程采用全程視頻錄像,卻因設備出現故障僅對打印遺囑及簽字的過程進行了錄像,錄像資料不完整。即,A律所在向許某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此亦是生效繼承案件中認定遺囑無效的諸多因素之一。因此,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由A律所賠償楊某因遺囑無效而被減少的繼承份額的百分之二十。
【經驗教訓】
1、在已生效的繼承糾紛案件中,遺囑已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情形下,本次訴訟無法再認定遺囑有效。故此,只能在遺囑無效的前提下,A律所是否存在過錯,且該過錯是導致遺囑無效的原因。在繼承糾紛案的生效判決未被撤銷,本案再如何救濟也是徒勞的,好比穿著碩大的救生圈參加潛泳比賽,有勁使不上,徒然而已。
2、綜合繼承糾紛案、侵權糾紛案來看,許某所立的遺囑究竟是否有效?認定遺囑是否有效,要從兩個方面予以考慮判斷:一是遺囑自由(包括遺囑能力和意思表示與行為自由),二是遺囑的構成要件(包括基礎要件、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在本案中,可從許某的行為(是否有積極意思表示)及遺囑內容(是否真實)兩方面綜合認定。
1)假設遺囑內容不是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無論許某是否有積極行為,亦即許某并不想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故楊某均為經濟損失。見下表情形2和情形4所示。
2)假設遺囑內容是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若許某有積極行為,則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故楊某有經濟損失。見下表情形1所示。
3)假設遺囑內容是許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許某沒有積極行為,遺囑無法律效力,楊某是否有經濟損失不確定,只能通過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見下表情形3所示。
二審法院就是從遺囑自由的角度進行論證和說理,并最終認定A律所存在過錯,且該過程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3、律師見證遺囑,必須要嚴格審查立遺囑的過程,特別注意遺囑人談話筆錄的內容。
1)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2)遺囑人的身份關系基本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3)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4)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5)遺囑人對其提供的遺囑沒有修改或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律師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遺囑人對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或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6)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談話筆錄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見證人、律師在談話筆錄上簽名。
4、律師見證遺囑,最好是全程錄像;特別是遺囑人為下列人員時,則須要全程錄像,不得間斷:
1)遺囑人年老體弱;
2)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3)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4)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案例索引】
1、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終3530號民事判決書——山東盾威律師事務所、楊百民侵權責任糾紛案
2、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21)魯1602民初3735號民事判決——山東盾威律師事務所、楊百民侵權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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