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多少天(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嗎)
相信很多勞動者都遇到過被公司無故辭退的現象,被辭退以后明知用人單位違法,卻不知道如何采取救濟措施。有的勞動者擔心被報復、或者嫌棄繁瑣,而放棄了主張權利。
其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內,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對員工的義務,也可以主動辭職,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比如,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每人一份留存備案,然后給勞動者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相關待遇。
可是現實中,用人單位為了節約開銷很少愿意這樣操作。勞動者因為剛入職,擔心被報復或辭退,不敢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合同、購買保險等。這樣,雙方就等于裝著糊涂繼續工作,一旦超過一年仍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又沒有主動要求,很可能因超過一年期仲裁時效而喪失雙倍工資賠償的權利。
如果單位不給購買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也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原則上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并要求單位賠償損失。這里的賠償損失屬于一般賠償標準,跟N+1賠償還是有區別的。一般賠償只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就可以,不滿六個月的工齡給半個月工資賠償;六個月以上的工齡給一個月工資賠償。
N+1賠償是指按照勞動者的工齡計算,再額外加上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標準。這里N是代表勞動者的工齡,即員工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的意思;這里的1代表額外再給一個工資。比如,勞動者五年零三個月工齡,N就代表五個半月工資;1代表額外加一個月工資,即六個半月工資賠償標準。
一般標準補償就是按照勞動者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工齡給一個月工資,屬于正常補償方式。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或無理由辭退了員工,這就會被認定辭退不合法。按照勞動法規定,違法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需要以雙倍工資計算賠償金。也就是單位辭退員工后,必須按照員工的工齡,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補償,之后再加一倍工資,就算雙倍賠償損失了。
N+1賠償只限定三種情形,分別是: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單位也無法安排其他工作崗位而立即辭退員工,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一般補償標準補償后,額外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與員工簽訂解除補償協議書了。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當勞動者的崗位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員工的技術更新不及時,或者其他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單位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時,單位立即告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一般補償后,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3、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以致雙方當初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發生情勢變更,使得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需要適應N+1補償標準。比如深圳市公司搬遷至東莞市之后,深圳本地員工無法去東莞市工作生活,而雙方又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工資補償。
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與公司之間發生勞動糾紛時,最好先協商解決。在協商的過程中就是搜集證據的過程,只有搜集到充分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才可以順利拿到屬于自己的賠償金。當然,有的證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不需要員工擔心。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最后只能通過勞動仲裁等司法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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