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

【挪用公款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加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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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1,刪除第一款第二檔法定刑中,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情形

2,調整第一款法定刑,將原來的3-10年,調整為3-7年

3,增加第三檔法定刑,增加數額特別巨大情形,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4,增加公訴前退還的情形,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

《立案標準二》第85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 “歸個人使用”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關于量刑標準

根據法釋 [2023] 9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中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挪用資金罪

第一檔 數額較大是 10萬,5萬x2

第二檔 數額巨大是 400萬,200×2

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較大” 200萬,100×2(對應條文已經刪除)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一個量刑檔的數額較大 6萬,3×2

第二個量刑檔的數額巨大為200萬,100×2

數額較大不退還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0萬 ,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