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為大家分享“用人單位與員工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之江蘇地區和浙江地區”,今天繼續就上海地區為大家進一步以小案例的形式分享當地的裁審理口徑,供大家在實踐中參考。

 

案情簡介

小胡于2023年5月入職上海A公司,雙方先后兩次簽署勞動合同,最后的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2023年6月27日,A公司向小胡發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載明:公司通知你,雙方的勞動關系將于2023年6月30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將依法支付你經濟補償金。7月26日,A公司再次向小胡發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載明:雙方勞動關系于2023年6月30日止,并依法支付5.5個月經濟補償金50000元。7月27日,小胡委托律師向A公司發函,內載:因雙方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本人有權在合同期滿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6月27日制作的“終止合同通知書”,侵害本人的合法權益,終止合同的行為違法。現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承擔復工之前的全部工資損失。小胡自2023年7月1日起,未在A公司上班。

 

A公司則認為公司處理合法合理,有權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予勞動者續簽。

 

案件爭議焦點

A單位在與小胡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后是否有權單方面選擇到期不續簽該合同?

 

法院裁判結果——支持單位有權到期終止

本院認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中,小胡第二次簽署的勞動合同應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須雙方協商一致,且A公司亦有此意思表示為前提。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及查明之事實可見,A公司在勞動合同屆滿前,通過書面信函的方式通知小胡終止合同不再續約并愿意依照小胡的工作年限支付其經濟補償金,A公司之行為既不違反雙方的約定,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件評析

1、關于連續簽訂兩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單位在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方面是否有主動權,上海和江蘇和浙江地區裁審口徑是相反的,上海這邊裁判口徑是單位享有主動權;將法律條文中的“續訂勞動合同”解釋為雙方都同意續訂的前提下,方可適用用人強制締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一方不同意都不可強求。相比而言,上海的法律規定顯得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否則一味加重用人單位的責任明顯顯示公平。單位也是人(法人),也需要保護其合法的權益,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

 

2、這里的“兩次”不單單是字面上的兩次,若是簽署了三次四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仍然是有主動權終止勞動合同,指導思想是一樣的。大家可以參考判例——(2023)滬01民終6527號和 (2023)滬0115民初7240號,內有詳細的說理。

法律建議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及以上)勞動合同后面臨新的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制定專門的管理流程,無論是人工提醒還是系統觸發提醒,在勞動合同續簽問題上,需要提前準備;

 

2、這種情況下,正常流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勞動者(在上海和浙江地區非強制,但是從實操角度和人性化管理角度,建議提前三十天啟動是否續簽流程),明確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1)若用人單位同意續簽的,征求勞動者的續簽意向;

(2)若單位不同意續簽的,直接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

 

注意:若用人單位一開始同意續簽,并向勞動者發送了書面通知后,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再反悔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再以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違反解除的風險較大。一定程序上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希望用人單位在續簽過程中把握好溝通和通知的程序和尺度,避免將自己陷入被動的地位。

 

總結:上海地區,只有在用人單位已經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有權終止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當然,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通過各種方式已經再次簽署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不會因為“應當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使得已經簽署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無效。這在各地的司法裁審的口徑基本是一致的。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脅迫或欺詐的行為使得自己在違背真實意志的情形下簽署的。當然,這個很難證明;

 

好了,關于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暫時為大家分享江浙滬地區,后續有新的知識再分享給大家。勞動法領域爭議各地較異,難免有不足之處,還需要進一步探索,總結。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有所幫助。僅代表個人看法。也歡迎有疑問的你給我留言,我們一起探討學習。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