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婚后房產(最新的婚姻法規定婚后財產分配)
長期以來,大家都有一個樸素的財產觀念,認為婚后所取得的財物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法律意義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結果卻經常令人意想不到,很多情況下婚后所取得的房產卻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本文將列舉10種情形:
一、婚后一方用其婚前存款全款購買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
婚前存款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這個本質并不因財產的外在表現形式而有所變化;個人財產從存款變成房子、車輛、股票、基金、股權等等,只是外在形式上的轉換,并不會影響個人財產的本質。
律師注:財產所有者需事先保留相關證據,證明該財產系婚前個人所有,避免與婚后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如果婚后購入的房產不是全款,雙方共同承擔了部分貸款,則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歸屬需另議。
二、婚后共同財產全款購房,雙方協議約定所購房產歸一方所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歸屬。因此,婚后共同財產全款所購買的房屋,雙方約定為一方所有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律師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涉及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的,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三、婚后一方受贈取得的房產,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贈與所取得的房產(大多數情況是父母贈與子女),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表示該贈與房產只贈與一方所有,與配偶無關,則該贈與房產系一方的婚后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律師注:如果贈與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房產單獨贈與一方個人、與其配偶無關”,則法律默認該房產是贈與給受贈人及其配偶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應當重視贈與合同的關鍵條款。
四、婚后一方繼承取得的房產,遺囑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
一方的親屬過世,逝者生前留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由一方繼承,且明確表示該房產與繼承人配偶無關,此時該房產為一方的婚后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律師注:如果遺囑中未明確表示“遺產只歸繼承人單獨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則法律默認遺產系繼承人的婚后共同財產。因此應當重視遺囑的內容表述。
五、婚后一方用婚內個人財產所購買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
假如一方將前述第三項獲贈的房產賣出,取得的售房款依舊是個人財產,再使用該筆售房款購入其他房產,則新購入房產依舊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新購入財產不是全款,雙方共同承擔了部分貸款,則共同還貸部分的財產歸屬需另議。
婚內個人財產的范疇很廣,比如婚內通過受贈和繼承而取得的明確與配偶無關的現金、財物、不動產;另外,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自然產生的收益與孳息,也算婚內個人財產,常見的如房屋租金、股權投資收益、保險收益、信托收益等。
律師注:如果婚前財產的收益中包含了婚后的勞動成果,則該收益可能被認定為婚后共同財產,建議采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代管的方式,避免與婚后財產混同。
六、夫妻實施財產獨立制,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采取財產獨立制度,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通過勞動所得、投資收益、贈與、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包括但不限于房產、車輛、投資股權、其他全部財物等。實施財產獨立制度的夫妻,一方婚后所購買的房產,為其個人財產。
與前述第二項對于單個財物所有權歸屬的約定不同,本項約定是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全部財產及負債的約定,適用于經濟水平勢均力敵的夫妻。
律師注:該項約定涉及雙方現有的、未來將可能會有的所有的財產及債務,需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嚴謹的約定。且該協議的效力不得對抗第三方。
七、民法典實施之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注: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實施之后,如果父母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聲明購房款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則該房產默認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
八、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婚后被拆遷,拆遷安置房為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后因拆遷而獲得安置房補償或現金補償的,無論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夫妻名下,其本質仍屬于個人財產,不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注:依據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文件認定財產歸屬,不排除少部分情況下會以常住人口計算拆遷補償金額,這時需明確補償財產的份額和比例,通常仍會將絕大部分補償所得認定為拆遷房所有者的個人財產。
九、夫妻婚后購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明確表示贈與
這種情況下視為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此時房產既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歸子女所有的財產。
律師注:并非所有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都歸未成年子女所有,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不是只存在贈與這一種情形。如果夫妻確有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真實意思表示,需要完善贈與手續,通過書面形式將贈與行為確定下來。
十、婚后為他人代持房產,該房產與夫妻雙方均無關系
婚后一方名下登記了房產,但該房產并非一方或雙方財產所購,而是第三方借用夫妻一方名義購買的房產,購房資金也來自于第三方,此時房產歸屬第三方所有(不考慮房產代持無效的情形),代持房產的所有權不歸夫妻雙方所有。
律師注:房產代持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中仍有爭議,為了規避限購政策而采取房產代持手段購房的情形,目前仍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盡量不要采取代持手段。如果必須進行房產代持,應事先準備好代持協議、相關人員承諾書等全套文件,避免日后在房產歸屬上糾纏不清。
結語:認定房產的歸屬,需要核實購房背景、取得房產的途徑、資金來源、實際出資人、資金性質、不動產登記信息、房貸償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有無特殊約定、有無其他法定情形等因素,并核實相關法律文件,從而綜合判定房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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