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張老漢83歲,老伴前年去世,三個女兒,明蘭、秀蘭、瑜蘭均已成年。明蘭、秀蘭已成家,瑜蘭讀大三。張老漢自2023年11月開始,身體不適,經檢查,肺癌晚期,入住醫院就醫,就醫期間明蘭、秀蘭輪流照顧。因瑜蘭上學,張老漢當著明蘭和秀蘭的面手寫遺囑,注明其名下遺產,因瑜蘭還在上學,未正式參加工作,一套商品房由瑜蘭繼承一半,另一半歸明蘭和秀蘭所有。30萬元存款,15萬歸瑜蘭,另15萬歸明蘭和秀蘭所有。該遺囑由明蘭保管。明蘭和秀蘭看著遺囑,感覺自己這么辛苦照顧張老漢,結果張老漢這么偏心,內心不平衡。2023年1月12日,張老漢逝世,張老漢后事處理完后,明蘭和秀蘭一起商量,感覺張老漢的遺囑對她們不公平,姐妹倆決定將該遺囑隱匿。對外宣稱,張老漢未留遺囑,三姐妹按法定繼承平分張老漢遺囑。

議一議

明蘭和秀蘭的做法合法么?瑜蘭可剝奪明蘭和秀蘭的繼承權么?你是瑜蘭,你會怎么做?

答:明蘭和秀蘭的做法不合法,如瑜蘭不原諒明蘭和秀蘭的做法,可依法訴訟剝奪明蘭和秀蘭的繼承權。瑜蘭知道兩姐姐的做法后,在感情、法律、道德之間如何選擇,不同的選擇,瑜蘭有不同的做法。

看看法律怎么規定: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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