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是指由我國行政機關主持,通過說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糾紛或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調解制度,通常稱為政府調解。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行政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質是合同,應當按照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來處理相關問題,并按照法律對合同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進一步的保護。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一樣,屬于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在中國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開始,各個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政府都負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職責。建國后,行政調解逐步發展為多種形式,除基層政府調解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還規定某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中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職能上,行政調解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執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是它不同于人民調解的一個重要特點。中國行政機關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而通過調解的許多糾紛,大量的是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很少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調整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調解下形成的協議,一方不履行時,并非所有的協議當事人都可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協議履行。某些行政調解具有“公私交易”的性質,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一方不履行,公安機關應該重新對違反治安管理者進行處罰,當事人也可就基礎糾紛即“民間糾紛”提起民事訴訟。雖然沒有規定禁止據此協議向法院起訴,但根據我國立法特點,有“可以”性規定的,實際上“可以”性規定之外的為禁止。因此,一方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另外一方按協議履行。此規定的法理主要是,在該治安案件的調解過程中,一方以調解過程中的妥協換取了免于治安處罰,為“公私交易”,不屬于完全的民事處分行為,其中包含公權處分,或者說,并非完全是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約定,其中包含了公權,因此不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像交通事故中,在交警調解下達成的和解協議,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是可以據此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協議履行的。此時的協議,不含公私交易。并不是說交通事故的當事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了,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一方或者雙方就不受行政處罰了,該扣分還得扣分,該罰款還得罰款。這其中沒有基于公權的妥協,沒有公權力的處分,為完全的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約定,可以適應合同法的規定,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形成的人民調解協議一樣,可據此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一方履行。

行政調解類型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梢哉f,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

(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

(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三)公安機關的調解?!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于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

(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