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相關處罰

違反交通安全法56條,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規(guī)定,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停放的規(guī)定。 停車問題,是目前世界各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共同存在且十分棘手的問題。本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中的規(guī)定,對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解決停車難問題,增加停車泊位,完善停車場所建設。這是解決停車難問題的基礎和條件。另一方面,要真正解決好停車問題,還要有效減少機動車的亂停亂放,合理引導、規(guī)范和管理車輛的停放行為。

1.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規(guī)定地點”,是指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和施劃的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目前,我國正處在機動車數(shù)量迅猛增長的發(fā)展階段各大中城市停車難問題突出,機動車亂停亂放現(xiàn)象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和行人出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也紛紛呼吁,建議增加規(guī)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為此,本法作出本條款規(guī)定。至于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問題,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實施條例》還規(guī)定,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車輛停穩(wěn)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沒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