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最新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全文)
1997年,《刑法》將尋釁滋事罪從流氓罪中剝離,單獨成立罪名。尋釁滋事罪的犯罪行為又細分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壞、占有公司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這四種典型的行為方式,所以尋釁滋事罪成為繼流氓罪后又一個口袋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罪主要分為以下類型:
隨意毆打他人型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型 強拿硬要、任意毀損、占用公司財物型 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型 利用信息網絡型 利用通訊工具型 公共場所信訪型8.軟暴力型
所以尋釁滋事罪的主要辯點如下:
1.不具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和犯罪動機
2.不是無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
3.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而非借故生非
4.雙方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
5.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且未經有關部門處理或制止
6.不屬于公共場所
7.沒有擾亂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沒有危害后果
8.達不到情節惡劣的程度(詳見2023年《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不到三次以上
10.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等
11.證據不足
12.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13.沒有犯罪事實
14.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15.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
16.犯罪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 ……
但刑事律師在辯護時也要注意以下要點:
情節是否嚴重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重點。如輕傷、輕微傷,毀損公私財物的物損害程度、隨意毆打他人的后果等,要注意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隨手打人一巴掌,或互有推搡行為等現象定性為毆打他人或互毆入刑。律師在為犯尋釁滋事罪當事人進行辯護時,認真弄清是否情節嚴重至關重要,因為這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
2、行為是尋釁滋事還是事出有因
現實生活中,很多事出有因的行為被認定為尋釁滋事,所以辯護律師一定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一個合理的解釋。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