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猥褻兒童罪,一定要求當場并與兒童發生身體接觸嗎?

答案是否定的!有一種不在場不接觸利用視頻網絡的“隔空猥褻”行為,嚴重侵蝕兒童身心健康,同樣值得警惕。

何為“隔空猥褻”,區別于傳統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是指通過網絡誘騙、脅迫未成年人與其裸聊或語音等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猥褻。

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的“隔空猥褻”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

下面結合一則案件展開分析討論。

【案情詳述】

8月30日上午,由于夢夢的爸爸媽媽去外地去辦事,晚上才能回家。姑姑孟莉將夢夢接到自己家中。

晚上,夢夢父母辦完事回家,姑姑便開車將夢夢送回家中,倉促間夢夢的手段了在了姑姑家。孟莉折返家中想幫夢夢取回手機,但在取手機時,姑姑無意間看了下手機的相冊。驚愕地發現,相冊里竟然有一張小女孩私密部位的照片。

從8歲的夢夢手機中看到這樣的照片,姑姑非常吃驚,整個人有些發懵。姑姑覺得這件事有蹊蹺,有必要深入地了解一下,看看夢夢遇到了什么人,發生了什么事。她覺得,要在弄清楚事情原委后,再考慮是否告訴哥哥和嫂子。

當晚,孟莉仔細地翻看了夢夢手機里的圖片、視頻游戲及微信聊天記錄等,看到夢夢的部分微信聊天記錄后,孟莉整個人都不好了。發現,夢夢和一名陌生男子的聊天內容簡直不堪入目。

一番思考后,孟莉決定馬上將這件事告訴哥哥嫂子。一陣驚愕與氣憤后,夢夢的父母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8歲的女兒被陌生人侵害了。夢夢媽媽努力讓自己平復下來小女孩手機里的秘密驚呆父母,何為“隔空猥褻”?構成犯罪嗎?,耐心地問清楚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媽媽的多番鼓勵下,夢夢艱難地開口:她通過游戲平臺認識了一個叫劉然的“小哥哥”。這個“小哥哥”(25歲的男子劉某)教她拍了一些圖片和視頻發給他。照片和視頻發過去以后,“小哥哥”又讓妍妍把她自拍的照片刪掉了,只剩下姑姑看到的那幾張照片,還沒有來得及刪除。“小哥哥”還讓我通過視頻向其展示自己的身體等。

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后,夢夢父母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案例源自上觀新聞,略有刪減)。

【法院裁判】

法庭認為,劉某通過網絡觀看被害兒童夢夢的裸體、敏感隱私部位,是對夢夢身心健康的嚴重侵害,雖然沒有當場發生身體接觸,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罪。

法院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律師說法】

猥褻是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猥褻是針對他人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侵犯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根據犯罪對象的不同,刑法規定了兩個罪名:強制猥褻、侮辱罪與猥褻兒童罪。

1、強制猥褻、侮辱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主權。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得他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進而對其實施具有性的意義的行為。這里的手段與強奸罪的手段具有同質性;

2、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兒童的成長不受不法性行為的妨礙。本罪區別于強制猥褻、侮辱罪,除了犯罪對象不同外,表現在兩罪手段不同,構成本罪不要求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即使兒童同意也是無效的被害人承諾,不阻卻犯罪的成立;

3、實踐中,猥褻行為除了當場非身體接觸、當場身體接觸外,非當場的“隔空猥褻”也是猥褻行為的一種類型,強制猥褻、侮辱罪要求實施“隔空猥褻”時要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隔空猥褻兒童的,不要求具有手段行為,兒童的同意是無效的被害人承諾。

4、本案中,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綜上,本文從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角度展開分析討論,比較區別于強制猥褻、侮辱罪。“隔空猥褻”是猥褻行為之一,隨著信息網絡的發達,網絡早已進入尋常百姓家,網絡除了給人們帶來更多生活便利同時,網絡是把雙忍劍,不適當利用網絡帶給人們的是傷害。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報告指出,近五年來,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續上升,其中“隔空猥褻”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發、頻發,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網絡獵物”。因此,學校、家長社會、社會及政府均有責任有義務管控好網絡,給尚未發育完全、不具有辨別是非的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刻不容緩。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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