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案例與啟示(信用卡詐騙案例大全)
【案情介紹】2023年8月4日23時許,王某駕駛出租車行駛至翊東莊園小區西門后,在西側輔路拾到一女士挎包,次日凌晨3時許,王某翻看挎包,發現包內有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遂心生測試密碼盜刷卡內錢財的念頭。4時30分許,王某駕駛車輛至郵政儲蓄銀行1號ATM機,從被害人卡內分五次共盜刷21100元,后潛逃回家,案發后所盜刷的贓款已被公安甲鈷胺扣押并返還被告人。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信用卡管理制度,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案發后積極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評估意見,對被告人王某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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