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怎么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1、對于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無法律依據(jù)而共同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而行為人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去向,司法機關也難以進一步查證的,在對行為人已經(jīng)排除了共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窩藏、轉(zhuǎn)移毒品或者共同盜竊、搶奪或共同搶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處理。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系同一家族成員,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輩、祖輩所遺留、他人贈與或者撿拾而得等,即使數(shù)額較大,持有時間較長,且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處理,只應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定罪;

但是,如果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均在案件中起著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為逃避查處而藏匿毒品、轉(zhuǎn)移毒品等惡劣情節(jié)的,則可以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為人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買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買毒品數(shù)量較大,而代買者又并非為了獲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與代買者之間不存在委托與受委托的關系,是代買者主動為吸食、注射毒品者購買的,前者與后者之間并不成立共犯的關系。

4、兩個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購買、共同運輸或共同儲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只對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已經(jīng)達到較大標準的人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達到較大標準的,不能定罪;

如果兩個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均已達到較大的標準,也不宜以共犯論處,而應當分別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是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犯罪行為的表現(xiàn)或必經(jīng)過程,可見要區(qū)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毒品罪存在一定難度。

要認定非法持有者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或制造等毒品犯罪,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有主觀故意,還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客觀事實,用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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