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什么性質屬于詐騙罪?

法律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性質屬于詐騙罪。

1、實施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符合以下構成要件的,就會構成詐騙罪: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認定詐騙罪的標準是什么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詐騙他人的財產已經獲得了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第266條當中所規定的詐騙罪來對此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之下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但是詐騙的數額已經達到巨大的程度,就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