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法官職務犯罪有哪些?

1、職務犯罪主要劃分為三大類:分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最常見的職務犯罪為貪污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二、各類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 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 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9、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三、職務犯罪方法律規定是什么?

要求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實行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工作機制。此舉為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后,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并報送。

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后,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后,應當立即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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