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二次抵押給私人辦理流程(房產二次抵押給私人程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可以作為抵押物貸款的,房屋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那么房產抵押給私人還能不能做二押的?
下面由 祁廣輝律師 為大家?guī)硐嚓P信息以供參考。
一、房產抵押給私人還能做二押嗎(《擔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房屋抵押給個人后,房屋的價值大于擔保債務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二、最高額抵押借款的最高額是什么意思
在實踐中對于“最高額”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為債權最高限額說。該觀點認為最高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指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所有費用的全部債權的最高額,即最高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不得超出約定的最高債權額。
第二種觀點為本金最高限額說。該觀點認為最高額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僅指本金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擔保人除了需要在最高額本金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利息、違約金等所有費用的擔保責任,即最高額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將超出了最高債權額范圍。
在擔保范圍均為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的情況下,債權最高額和本金最高額兩種觀點的差別就在于:
1、按照債權最高限額觀點,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受償的債權,以“最高額”為限,超過該限額部分,無優(yōu)先受償權;
2、按照本金最高額觀點,本金以“最高額”為限,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利息、遲延利息以及違約金即便超出最高額仍可獲得優(yōu)先受償。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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