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有關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和認定規則
1. 車主或者車輛管理人將自己車牌出借給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車牌不予制止的,車主或者管理人與臺牌車的車主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法指導案例19號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是否有影響均不影響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最高法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3.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及時、主動地關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變化狀況及其對他人權利的影響,并對因違反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裁判摘要】(1)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及時、主動地關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變化狀況及其對他人權利的影響,并對因違反管理和注意義務致人損害的后果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范茂生等訴淮安電信分公司淮陰區電信局、淮安市淮陰區公路管理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11年第11期)
(2)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他人通行的物品,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時,環衛機構作為具體負責道路清掃的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路面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巡查頻率和保潔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潔后保存相應的記錄,保持路面基本見本色,保障安全通行。環衛機構未能提供其巡回保潔和及時清理的相關記錄,應當認定其未盡到清理、保潔的義務,對他人因此受傷產生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姚友民與東臺市城市管理局、東臺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責任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1期)
(3)車輛通過付費方式進入高速公路的法律關系,系通行者與高速公路管理者達成的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時巡視和清障的義務,以保障司乘人員在通過高速公路時的安全、暢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駕車行駛時碾壓到車輛散落物導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及時巡視和清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丁啟章訴江蘇京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10期)
【案例要點】高速公路管理處作為事業法人,根據江蘇省交通廳的委托授權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核準的范圍,不僅有在南京機場高速公路上代行路政管理和規費征收的行政權力,也有為解決自己經營活動所需經費向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權利。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高速公路管理處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職責和義務。被上訴人副業公司履行了交納車輛通行費的義務以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權利。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副業公司之間因收支費用的行為而形成了有償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高速公路管理處在收取費用后不能及時清除路上障礙物,致使副業公司的車輛在通過時發生事故,既是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義務的違約行為。(江寧縣東山鎮副業公司與江蘇省南京機場高速公路管理處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最高法公報2000年第1期)
4. 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有權選擇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裁判摘要】旅游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后,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輔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運輸等服務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務合同義務的延續,應認定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為,旅游輔助人的侵權行為可直接認定為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旅游者有權選擇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焦建軍與江蘇省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游侵權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11期)
5.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10年第11期)
6. 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案例要點】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以第89號令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钡缆方煌ㄊ鹿守熑握J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各方當事人的哪些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然后認定這些行為是否違章,行為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案,最高法公報2001年第5期)
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5月1日實施)廢止,具體參照該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7.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事實層面需要查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因素,在法律適用層面應當引用具體條款。
【案例要點】本案所涉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在松灘橋上,事故發生時橋面堆放著炭渣。該橋面是否屬于整修范圍,是否準許堆放炭渣,堆放炭渣而不設立安全標志和防圍設施是否合法,這種行為與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被上訴人交警隊既沒有認定也沒有排除,因此該事故責任認定屬事實不清。交警隊作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適用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該條規定有三款,分別規定了在有一方、兩方、三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情況下責任如何認定。交警隊只籠統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九條,沒有指出具體適用哪一款,屬適用法律錯誤。(羅倫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案,最高法公報2002年第5期)
8. 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1)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從事網約車營運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程春穎訴張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4期)
(2)被保險人將約定用途為“非營業個人”的被保險車輛出租給他人,并允許承租人通過網絡向不特定用戶轉租,系以獲取租金收益為目的的商業性使用,改變了保險標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鄭詩琦訴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5期)
9.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的認定。
【裁判摘要】一、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二、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08年第7期)
10. 保險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非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
【裁判要點】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最高法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11.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后,仍然可以向保險人主張人身保險理賠。
【裁判摘要】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從實施致害行為的第三者處獲得侵權賠償后,仍然可以向保險人主張保險理賠,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為由拒絕履行保險理賠責任。(馮躍順訴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07年第11期)
12.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三種情形。
【裁判摘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墊付責任,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即:(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條款范圍內,不應適用該規定予以處理。(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中心支公司訴王克忠追償權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5期)
13. 從事順風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的認定。
【裁判摘要】順風車通過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方式,達到緩解擁堵、方便出行的目的。從事順風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應結合收取費用情況、車輛行駛區間、車輛所有人職業狀況以及接單頻率等情況予以綜合判定。(李俊瀟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23年第12期)
14. 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裁判摘要】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及保險條款釋義中,沒有對機動車的認定標準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基于輕便摩托車生產廠家產品說明書、產品檢驗合格證(均顯示該車為助力車)的誤導,以及被保險人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事實,作出案涉車輛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之解釋,符合一個普通車輛購買人及使用人的認知標準,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案涉車輛應認定為不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此時,被保險人在不領取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上述車輛,亦不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無證駕駛情形。(曹連成、胡桂蘭、曹新建、曹顯忠訴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10期)
15. 民政部門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其法定職責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起民事訴訟。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死亡受害人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經公安部門刊發啟事未發現其近親屬,政府民政部門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民政部門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與案件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且其法定職責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起民事訴訟,故民政部門不是案件的適格訴訟主體,其起訴應依法駁回。(高淳縣民政局訴王昌勝、呂芳、天安保險江蘇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法公報2007年第6期)
16.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
【裁判要點】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法指導案例90號貝匯豐訴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廖宗榮訴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案
17.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對所在轄區內發現的道路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及時糾正。
【裁判摘要】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對所在轄區內發現的道路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及時糾正。交通警察對違法行為所作陳述如果沒有相反證據否定其客觀真實性,且沒有證據證明該交通警察與違法行為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交通警察的陳述應當作為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優勢證據。二、交通警察一人執法時,對違法行為人當場給予200元以下罰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的原則和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是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18. 機動車駕駛人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裁判要點】1.機動車駕駛人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2.追逐競駛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但綜合考慮超過限速、闖紅燈、強行超車、抗拒交通執法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足以威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屬于危險駕駛罪中“情節惡劣”的情形。(最高法指導案例32號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最高法公報2023年第12期)
19.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能既作為入罪要件又作為加重處罰情節。
【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為,不能再作為對被告人加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予以重復評價。(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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