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答】

Q:華律師,您好,請問:我們公司有一個員工不幸身患癌癥,他的醫療期如何計算?我們公司如何支付醫療期待遇?勞動關系如何處理?望您給予幫助。

A:第一,關于癌癥員工是否當然享有24個月“特殊醫療期”的問題,目前全國層面并沒有法律或法規明確規定,但結合部分省出臺地方性的政策,認為應該直接給予24個月醫療期,從人性化及合理化角度,律師仍建議單位直接給予24個月特殊醫療期;

第二,如癌癥員工24個月醫療期滿,律師仍建議單位給予不少于3個月延長的醫療期,并與員工簽署延長醫療期的協議,明確法定醫療期已滿的事實及明確單位考慮人性化待遇給予延長醫療期。法律依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第三,如單位沒有高于法定標準的醫療期待遇,那么癌癥員工長期病假期間,單位應該支付的病假待遇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資80%的醫療期待遇,當然天津市司法實踐中,此處醫療期待是應發工資,即員工本人應承擔的社保、公積金部分單位也可從其中做相應的扣除;

第四,癌癥員工醫療期滿及延長醫療期也滿的情況,建議單位依法發出返崗通知,如員工無法返崗,則建議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復工鑒定,如復工鑒定的結論是無法復崗,則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

【管理提示】

考慮到癌癥員工身患疾病的特殊性,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建議單位考慮法律規定的同時兼顧人文關懷,不建議直接依據本人社會工齡及企業工齡計算醫療期,并在單位計算的一般醫療期滿后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