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加班費是否違法
【案情介紹】
楊某于2023年9月20日入職某設計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支付楊某的工資標準為10000元/月(加班費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在職期間,公司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為楊某發放了加班費。楊某認為,以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違反了《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今按照上述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標準支付加班費差額。
【律師解答】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本案中,楊某主張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因違反《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而無效。依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的約定只有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方為無效。但《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僅系政府規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規,且《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也并非是強制性規定。因此,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不違背法律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
其次,依據《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且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從其約定……”由此可見,楊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應當按照其約定基數計算加班費。因此,公司已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楊某足額發放了加班費,無需支付楊某主張的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差額。
律師提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的紐帶,是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對單位和員工權利義務的基本保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 張羽供稿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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