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不簽合同的公司,員工該如何處理?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不得不說,如今求職者自我保護意識很足,但凡公司稍微有點小動作,都會有很強的的警惕心。
就比如前陣子有人跟我提問,說面試的時候薪資待遇已經談好了,結果入職當天人事說公司公章被老板帶走,只能等回來再簽勞動合同,問了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說是3年期合同,試用期3個月,不知里面是否有什么貓膩?
勞動合同大家都知道,入職的時候必簽的一個書面文件,可以證明我們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具體工作地點、薪資待遇等等,保護我們的諸多權益。
那公司入職當天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碰到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今天就給大家把這兩個問題給說明白。
1、入職當天不簽勞動合同是否合理?
正常情況下來說,公司應該在員工入職當前,就完成勞動合同的簽訂,一式兩份,一份公司留存,另一份交給員工。
但有時候可能會碰到一些突發情況,就比如開頭說的那種,公司公章被帶到外地了,得回來才能蓋章在勞動合同上。
針對這種小概率事件,法律其實有從一定程度上給予了公司緩沖的時間,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30天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協議。
所以公司只要在法律規定的30天之內,與入職人員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協議,就沒有任何問題了。反之,如果公司超過30天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不管到底是處于什么理由不簽,本質上來看就是違法。
2、員工碰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呢?
首先還是確認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公章在外面,還是因為相關同事正在出差,亦或者是有其它原因,畢竟不簽勞動合同損害的是我們的權益,總得要個心安的說法。
其次就是留意時間,上面我們也說了,按照法律規定只要公司在我們入職30天之內補簽合同,都是可以的。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補簽勞動合同里面的入職時間,應該為員工實際入職的那一天,而非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天。這個可是涉及到具體工齡的,大家還是得留意。
最后,如果是超過30天還沒有簽勞動合同,這里建議大家可以分兩步走。
第一步,再次找到部門領導,或者是帶你辦理入職手續的同事,詢問補簽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這么做主要是看到底是真忘記了,還是公司壓根就不想簽。
第二步,開始收集能夠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工作聊天記錄、有關的工作證明文件等等,這一步主要是為了方便我們后續維權。
3、公司違反規定,不簽勞動合同會受到什么懲罰?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公司超過30天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那么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員工二倍工資,最長要支付11個月。超過1年依舊沒有簽合同,那么雙方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舉個例子,老王在一家公司工作7個月,月工資是7500元,期間公司每個月正常發放,而由于人事疏忽,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現在老王收集齊全證據后,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仲裁委確認他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且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也就是6個月的工資,共計45000元。
開庭的時候,老王提交了銀行工資流水、公司團建合照、工作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了自己和這家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工作7個月的平均工資,最終成功獲得仲裁委的支持,拿到了45000元賠償。
可能有的人會好奇,哪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下來了,那公司就是不給怎么辦?
別緊張,如果公司沒有在裁決結果規定的日期內,支付給我們賠償或者上訴至法院,那我們可以在超過時間后,拿著裁決結果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交由法院來幫我們索要這筆賠償。
當然,對比起爽快的給錢,交由法院來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肯定要久,但只要最終能拿到這筆錢,等等也無妨。
4、寫在最后
最后還是老生常談幾句,當公司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的時候,除了搞清楚法律條款外,最關鍵的還是要收集到時候維權所需要用到的證據。
比如公司未交社保,那我們到時候維權的時候需要證明的,就是我們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其次就是工作時長和工資系數,但不同地區對于規定不同,具體情況還得具體分析,但我說的這些是肯定需要的。
任何時候我們都需要搬出法條,且拿出證據說話,所以大家再碰到情況的時候,一定要留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這是決定我們最終能否順利維權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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