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是指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取得的財產的歸屬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主要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協議的主要內容(財產的歸屬情況等條款)協議就是各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將這個協商一致的意見用書面文字記錄下來時形成所謂的《協議書》,只要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準新人們要想公證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那婚前財產協議如何寫才有效呢?

婚期財產協議內容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

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內容這是不妥當的。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

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

婚前財產協議內容4:新人們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嗎?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婚前財產協議如何寫才有效?,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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